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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颁发军校生淘汰与分流安置形成机制

2014年11月06日 点击:18,726 次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李洪伟、记者陆荣军报道: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发《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这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培养造就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指示精神,提高军事人才选拔培养质量效益,全面加强我军干部队伍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关系军事人才培养质量,事关广大学员切身利益。《办法》注重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部队和院校反映的淘汰难、移交难等突出问题,着眼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筛选淘汰与动力激发相统一、淘汰分流与移交安置相衔接,建立完善军队院校学员筛选、淘汰、安置长效机制;注重坚持稳妥创新,既一体化设计考核、分流、安置等关键环节,又通盘考虑学历教育和任职培训等多种类型,着力在军地职责区分上有刚性、分流程序设计上有创新、安置渠道拓展上有突破;注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分流学员的知情权申诉权选择权,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减少分流阻力、提高安置质量、促进制度落实。

《办法》共计6章39条,全面规范了军队院校各类生长干部学员不同阶段、不同原因的分流标准、分流方式、安置渠道,以及军地各级职责权限,系统构建了生长干部学员全程分流安置的制度体系。为保证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过渡,《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大单位政治机关对目前待安置分流学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年底前集中组织移交安置,并于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总部。

《办法》要求,军队与地方有关部门要深入搞好宣传教育,广泛凝聚思想共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坚定性自觉性;要下功夫解决分流安置工作的突出矛盾问题,努力提高军事人才选拔培养质量效益;要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加强工作协调,密切军地合作,确保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项关系军队人才建设的基础工程——总政干部部领导就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答记者问■李洪伟 本报记者 陆荣军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颁发。这是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全面提高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选拔培养质量效益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文件。记者就部队、院校和学员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总政干部部领导。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实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全程淘汰制度,是激发学员学习动力,确保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部队和院校普遍反映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淘汰难、安置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一些政策性问题和体制性障碍,突出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政策规定不够系统。2000年总参、总政制定《军队院校学员淘汰实施办法》,2005年军地9部委出台《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两个文件分别对淘汰、安置作出一些规定,但随着形势发展,现行政策有些内容已明显滞后,出现不少政策“盲点”和不够系统、不够规范、不够衔接的问题。

二是淘汰标准不够清晰。对淘汰的不同情况、不同程度、不同原因缺少细化标准,院校难执行、学员不理解、家长难接受、部队不好办。

三是安置渠道不够顺畅。有的安置渠道设置不够合理、现实走不通;有些政策规定未充分体现以人为本要求,缺少人性化设计,维护淘汰学员个人权益不够。

四是淘汰安置不够规范。对淘汰经过哪些程序、安置采取哪种办法、移交通过哪些部门,缺少刚性规定,随意性盲目性问题时有发生。

五是职责区分不够明确。对军地各级各部门职责规定比较笼统,特别是对移交安置末端环节的职责区分不清、责任主体不明,造成有些单位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等等。围绕解决上述矛盾问题,这次制定《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体系化设计政策,力争做到标本兼治、系统配套、责权统一,为做好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工作提供遵循。

问:《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答:《办法》适用于在军队院校接受学历教育、生长干部任职培训以及分配到部队不满3个月且未下达首次任职命令的学员。具体包括:青年学生学员、士兵学员(含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学员)、预备军官学员(含无军籍学员)、生长干部任职培训学员(含享受干部待遇的军队院校“合训分流”学员、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学员、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生长干部研究生学员。

问:如何理解“分流安置”?

答:“分流安置”是指对未达到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培养要求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采取退回原籍、退回原毕业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地方研究生培养单位、退回原部队、转入普通高校、重新分配部队、退役后自主就业、干部复员、伤病残学员退役等方式予以安置。

问: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答: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为基本依据。分流工作坚持与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相挂钩相协调,对不具备学员基本条件、不具备军官培养价值的,军队院校依据学籍管理条例作出处理后,即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分流安置。《办法》建立了与多种分流原因相对接的多维安置渠道,区分不同学习阶段和不同学员类别,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为军队院校分流学员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也让学员清楚掌握分流的政策“警戒线”。

问:军队院校何时确定分流学员?有哪些必要程序?

答: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实行全程分流,结合学期、学年和毕业考核进行,每学期组织一次。确定学员分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学员营(队)党支部提出分流意见,其中属学员主动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员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学员旅(大队、系)党委调查核实并听取拟分流学员本人意见后,研究呈报分流意见;军队院校政治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分流意见,报军队院校军政主官批准后,以军队院校名义作出分流决定,涉及分流的重要复杂事项应当提交军队院校党委审议。

问:分流学员对军队院校作出的分流决定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答:由学员本人向军队院校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军队院校政治机关逐级提请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复议。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于接到复议申请20个工作日内,视情会同军训、纪检、卫生等部门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告军队院校政治机关和学员本人。

问:《办法》在分流学员安置渠道上作了哪些改进?

答:主要作了3个方面改进:

一是拓展了向普通高校转学渠道。把需要分流的青年学生学员、预备军官学员和士兵学员,凡符合普通高校学生基本条件的,均纳入向普通高校转学对象范围,把转学时机扩展到各年级,采取这种分流学员愿意接受、成本较低的安置方式,有利于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二是规范了退役复员安置渠道。区分不同类别学员、不同学习阶段,详细规定分流时的身份定位,参照士兵退伍的及时安排退出现役,参照干部复员安置的纳入全军干部复员计划,有利于解决已有干部身份的任职培训学员、研究生学员分流比例低、安置周期长的问题。

三是走开了伤病残军人安置渠道。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推动伤病残学员移交由部门协调向制度安排转变,有效缓解目前伤病残学员滞留院校、难以移交的老大难问题。

问:《办法》将分流士兵学员纳入“转入普通高校”范围,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这是《办法》新增的政策点之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和与时俱进思想。主要基于3点:一是军队院校录取的士兵学员中大学生士兵已占半数以上。二是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属于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三是军队院校分流学员转入普通高校已有现成渠道。同时,《办法》对分流士兵学员转入普通高校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必须符合普通高校学生基本条件,具体参照2010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布的《军队院校青年学生学员转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实施办法》执行。

问:如何保证《办法》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答:为保证政策制度落实,《办法》着重对军地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分流学员本人,在分流安置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作了相应明确:一是健全军地各级各部门职责划分模式,逐一明确职责权限和时间节点,力求形成上下贯通、环环相扣的工作职责体系。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分流安置各个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明确了军地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学员本人的责任追究权限和惩处措施。三是建立军地联席办公机制,构建形成安置计划总部及时审定、移交工作协同抓好落实的工作格局。四是畅通联动督导检查渠道,对落实不力、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上下联动重点督导,打通上级部门按级或越级指导的体制性障碍,确保督导检查踩到底、落到地、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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